一、设计防腐储罐时应采取防腐蚀措施;储罐的防腐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用。
二、当采用涂层保护时,储罐防腐蚀涂层的设计寿命不宜低于 7 年。
三、罐径不小于 8m 的储罐,地板外表面除涂敷防腐涂层外,尚可考虑采用阴极保护,阴极保护设计寿命不低于 20 年。
四、原油储罐底板内表面和油水分界线以下的壁板内表面应采用牺牲阳极和绝缘型防腐蚀涂层相结合的保护形式,并且达到下列要求:
1、防腐涂层的表面电阻率不低于 10 是三次方Ω,涂层应具有耐热性、耐油性、耐
盐性、耐水性和耐酸性;
2、牺牲阳极应采用铝合金阳极;
3、保护电流密度设计值不得低于 10mA 每平方。
五、防腐蚀工程的施工应按设计文件规定文件规定进行。当需要变更设计、材料代用或采用新材料时,应征得原单位的确认。
六、防腐蚀工程所用材料,应具有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其质量应符合本规范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产品质量合格正及材料检测报告;
2、质量技术指标及检测防腐;
3、复检报告或技术鉴定文件。
七、储罐防腐蚀工程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进行施工:
1、设计、施工、适用材料、检测及其他技术文件齐全,施工图纸已经会审;
2、施工方案应经过有关方面确认和技术交底,并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技术教育;
3、所有各种原材料、施工机具和检验仪器等检测合格;
4、防护设施安全可靠,原材料、施工机具和施工设施齐全,施工用水、电、气能满足现场连续施工的要求。
八、储罐内防腐蚀工程应经验收,并应在养护期满后方可投入使用;闲置期间储罐不得充水。如果限制时间超过两周,宜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九、设计和施工中所涉及的有关工业卫生、安全、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除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和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GB6514、《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 和《爆炸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 中的规定外,还应执行国家其他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